兴业聚惠混合A,兴业聚惠混合C: 关于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4 13:08 点击次数:19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兴业聚惠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5 年 3 月 27 日
起变更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
改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的相
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中债综合(全价)指
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本公司根据上述变更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应更新本基金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内容。上述变更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
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
容相应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s://www.cib-fund.com.cn)和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供投资者查阅。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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